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的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由內政部進行,但也可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如果是由鄉(鎮、市)公所進行,則可以由縣政府代為進行。這意味著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可以由不同層級的政府機構負責執行,具體由哪個機構執行取決於情況。例如,如果是在直轄市或縣(市)範圍內進行檢討,則可能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而在鄉(鎮、市)範圍內進行檢討,則可能由縣政府代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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