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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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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清查各細部計畫之容積率、容積獎勵、其他法令得增加容積規定,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
  2. 2.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主要計畫容積總量,檢討有關之容積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該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 這個規定表示通盤檢討是由原本擬定都市計畫的機關負責辦理。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個都市計畫需要進行通盤檢討,那麼該計畫擬定的機關將負責進行檢討工作。 例子:例如,如果一個城市的市政府是負責擬定都市計畫的機關,那麼這個市政府將負責進行該城市都市計畫的通盤檢討工作。 2.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一併辦理通盤檢討者,其辦理機關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擬定機關為之。聯合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會同擬定或訂定機關辦理。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辦理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但其範圍未逾縣境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這個規定表示如果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需要一起進行通盤檢討,則這個檢討工作由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擬定的機關負責。此外,如果有多個都市計畫需要進行聯合通盤檢討,則原本擬定或訂定這些計畫的機關將負責進行檢討工作。另外,如果相鄰的都市計畫需要進行合併通盤檢討,這個合併檢討工作需要有關行政單位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這些都市計畫的範圍不超過縣的範圍,則縣政府可以負責辦理這個合併通盤檢討工作。 例子:例如,如果一個城市有一個主要計畫和數個細部計畫,並且需要一起進行通盤檢討,那麼這個檢討工作將由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的擬定機關負責進行。又例如,如果兩個相鄰的城市需要進行合併通盤檢討,那麼這個合併檢討工作需要有關的行政單位的同意,並由原本擬定或訂定這些計畫的機關負責進行。

  • 法令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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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1 條規定:「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清查各細部計畫之容積率、容積獎勵、其他法令得增加容積規定,檢討都市計畫容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