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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辦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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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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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
之通盤檢討由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一
併辦
理通盤檢討者,其辦理機關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擬定機關為之。聯合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會同擬定或訂定機關辦理。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辦理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但其範圍未逾縣境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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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條件及期限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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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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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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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辦理機關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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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作業方法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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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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