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內停車空間予以檢討,並於計畫書訂定停車空間設置基準。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0條,該條款共有兩項。第一項規定,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已規劃但尚未開發的整體開發區域,檢討評估其開發的可行性,如果有必要的話,進行相應的檢討變更。第二項規定,在該整體開發區域經過檢討後,如果保留原計畫尚未開發的面積超過該整體開發區域面積的百分之五十,則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然而,如果出現特殊情況並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則可以例外。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0條的規定是針對未開發的整體開發區域進行的檢討和變更。一個例子是如果在通盤檢討期間,發現某個整體開發區域的開發已不再符合可行性要求,就可以根據該法條進行相應的檢討和變更,以調整原先的開發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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