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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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圖規格規定如左: 一、計畫圖之大小以十六開之倍數為原則,折疊後,計畫名稱以在面頁為原則。 二、計畫圖四周距邊緣三至五公分應加圖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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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4條,計畫圖的規格有以下幾點規定:一、計畫圖的大小應以十六開的倍數為原則,折疊後,計畫名稱應在面頁上。二、計畫圖四周距離邊緣應為三至五公分,並且應加上圖框。 這項規則是為了確保都市計畫圖的一致性和規範性而設立的。計畫圖的大小遵循十六開的倍數是為了方便製作和閱讀,而折疊後計畫名稱在面頁上則是為了使計畫更加清晰和易於識別。在計畫圖的四周加上圖框則是為了保護計畫圖的完整性和防止損壞。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都市計畫的相關人員準確理解和使用計畫圖,進一步促進都市計畫的有效實施和執行。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4條
- 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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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