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計畫圖之名稱由左向右橫寫於圖之正上方,其下方適當位置標明比例尺及方位。鄉、鎮、縣轄市公所、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自右至左加蓋於圖名之上。 計畫內容及文字以橫寫為原則,鄉、鎮、縣轄市公所、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自下至上加蓋於計畫書之次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8條,計畫圖的名稱應由左向右橫寫於圖的正上方,並在下方適當位置標明比例尺和方位。鄉、鎮、縣轄市公所、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則從右至左加蓋於圖名之上。計畫內容和文字以橫寫為原則,鄉、鎮、縣轄市公所、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則自下至上加蓋於計畫書的次頁。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內政部網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