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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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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0條的規定,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可以經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的核准,設立工程機構,負責道路的修築、改善和養護工作。具體的參考資料包括《市區道路條例》以及相關的市區道路修築、改善和養護管理規則。例如,在臺南市政府的公告中,我們可以得知委任區公所辦理道路的修築、改善和養護工作。這些法規和公告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道路的安全和無障礙使用環境,進一步維護市民的利益。

立法沿革 2

(0540119 制定)

直轄市政府、市、縣政府(局)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0910402 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立法理由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40119 制定)

直轄市政府、市、縣政府(局)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0910402 修正)

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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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道路條例第 3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道路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市區道路條例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