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0條的規定,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可以經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的核准,設立工程機構,負責道路的修築、改善和養護工作。具體的參考資料包括《市區道路條例》以及相關的市區道路修築、改善和養護管理規則。例如,在臺南市政府的公告中,我們可以得知委任區公所辦理道路的修築、改善和養護工作。這些法規和公告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道路的安全和無障礙使用環境,進一步維護市民的利益。
直轄市政府、市、縣政府(局)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立法理由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直轄市政府、市、縣政府(局)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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