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報內政部備查。
市區道路條例第3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並報內政部備查。這意味著各級政府需要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在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相關報告,並向內政部提交報告以供查閱。這項措施旨在監視和評估各級政府對道路行政和建設的執行情況,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相關範例。
市縣政府(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呈上級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備案,直轄市政府逕送內政部備案。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報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二、將報告應呈「上級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備案」及「直轄市政府逕送內政部備案」之規定修正為報內政部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市縣政府(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呈上級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備案,直轄市政府逕送內政部備案。
一、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二、將報告應呈「上級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備案」及「直轄市政府逕送內政部備案」之規定修正為報內政部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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