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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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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報內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區道路條例第3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並報內政部備查。這意味著各級政府需要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在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相關報告,並向內政部提交報告以供查閱。這項措施旨在監視和評估各級政府對道路行政和建設的執行情況,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0540119 制定)

市縣政府(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呈上級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備案,直轄市政府逕送內政部備案。

(0910402 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報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二、將報告應呈「上級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備案」及「直轄市政府逕送內政部備案」之規定修正為報內政部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40119 制定)

市縣政府(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呈上級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備案,直轄市政府逕送內政部備案。

(0910402 修正)

一、因設治局組織條例經總統於六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明令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之「局」字。   二、將報告應呈「上級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備案」及「直轄市政府逕送內政部備案」之規定修正為報內政部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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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道路條例第 3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道路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市區道路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