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2條,該條規定了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的制定機關和管理事項的分工。 首先,該條指出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由內政部根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進行制定。這表示內政部負責制訂市區道路的設計標準,標準的制定將考慮到車輛的維護需求、行人的安全需求、無障礙環境以及道路的景觀。 其次,該條指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分別定義市區道路的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的規定。這表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確定市區道路的管理事項分工,包括道路設施的維護、使用的管制以及障礙物的清理。這些管理事項的規定需要報告內政部進行備查。 範例:根據該條規定,內政部可以根據道路的特定需求制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的設計標準。例如,在一個繁忙的市區道路上,內政部可以考慮在設計標準中增加行人的安全保護措施,例如留出足夠的人行道空間和附屬設施空間。 另外,根據該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制定管理事項的規定。例如,政府可以指定具體的部門負責維護市區道路的設施,並制定相應的使用管制措施,例如限制占用道路的時間和地點。同時,政府也需要定期清理障礙物,確保道路的通行暢順。 以上是市區道路條例第32條的基本內容和相關範例。
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及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由省或直轄市政府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之原則訂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及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之原則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將省政府訂定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及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提昇市區道路交通運輸之品質,增進都市生活環境之水準,加強市區道路無障礙環境及沿線景觀建置,於第一項明定內政部於訂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時,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辦理。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之施行,將有關市區道路管理事項,於第二項明文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循程序訂定自治法規。
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及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由省或直轄市政府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之原則訂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將省政府訂定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及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為提昇市區道路交通運輸之品質,增進都市生活環境之水準,加強市區道路無障礙環境及沿線景觀建置,於第一項明定內政部於訂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時,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辦理。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之施行,將有關市區道路管理事項,於第二項明文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循程序訂定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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