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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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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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