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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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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2.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規定了以下兩項違法行為及相對應的罰則: 1. 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市區道路條例 第33條 範例:如果某人擅自在市區道路上進行建築或開挖工程,而未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的核准,該主管機關便有權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的規定,對該人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2. 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參考資料:市區道路條例 第33條 範例:如果某人在市區道路上進行修復工作,但未在期限內完成修復,或者修復的品質不符合要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的規定,對該人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540119 制定)

違反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處六百元以下罰鍰。

(0921223 修正)

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道路品質、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原條文所定罰鍰銀元六百元係民國五十四年所訂,似嫌偏低,無法收到嚇阻效果,爰提高罰鍰金額,並增定罰鍰之下限。   二、對於未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於第二項增列道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規定,以達嚇阻之效。

(0540119 制定)

違反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處六百元以下罰鍰。

(0921223 修正)

一、為維護道路品質、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原條文所定罰鍰銀元六百元係民國五十四年所訂,似嫌偏低,無法收到嚇阻效果,爰提高罰鍰金額,並增定罰鍰之下限。   二、對於未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於第二項增列道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規定,以達嚇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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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道路條例第 33 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道路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市區道路條例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