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3-1條,如果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能按期自行進行改善,將被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月連續處罰,直到改善工作完成為止。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擅自變更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致妨礙通行,經限期自行改善仍未遵期辦理者之處罰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擅自變更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致妨礙通行,經限期自行改善仍未遵期辦理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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