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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16道路用地內擅建之禁止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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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的規定,在道路用地範圍內,除了道路本身和附屬工程以及必須設置於道路範圍內的各項設施之外,禁止擅自興建其他任何建築物。若有人違反此規定擅自建築物,應被勒令拆除,並依照第33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在市區的道路用地範圍內有人擅自興建了一棟住宅,超出了允許興建的範圍,這是違反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相關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建築物的所有人拆除它,並且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40119 制定)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0540119 制定)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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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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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道路條例第 16 條規定:「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道路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市區道路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