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的規定,在道路用地範圍內,除了道路本身和附屬工程以及必須設置於道路範圍內的各項設施之外,禁止擅自興建其他任何建築物。若有人違反此規定擅自建築物,應被勒令拆除,並依照第33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在市區的道路用地範圍內有人擅自興建了一棟住宅,超出了允許興建的範圍,這是違反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相關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建築物的所有人拆除它,並且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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