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第15條規定,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可以限制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或者指定改道通行。根據這一條規定,當道路工程進行期間需要限制通行或者延長完工時間時,應當進行公告,並且不得拖延。 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的《市區道路條例》修正公告,該條例第15條沒有明確阐述修築期間的公告方式以及延長期間的具體要求。根據該法的規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案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24號判決」),當有道路修築工程時,主管機關應當進行公告,告知公眾有關限制通行的情況。如果由於特殊事故或其他原因無法按時完工,主管機關也應當進行公告,說明延長工期的需求。這樣的公告程序是為了讓使用者有充分的準備和知情權,在工程進行期間調整出行計劃,並避免影響到公眾的利益。
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得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規定改道通行。 前項期間應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時,其所需展延期間,亦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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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得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規定改道通行。 前項期間應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時,其所需展延期間,亦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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