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劃辦理。
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8條,當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必須先與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相關事業的主管機關進行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經核定後,這些相關事業所附設於道路範圍內的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劃的辦理。 根據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當進行道路埋設地下設施時,若不妨礙原有使用及安全原則,主管機關可以不徵購該地使用權。但是,如果有地上物損壞,應給予相應的補償。這表示即使在埋設地下設施時不需要徵購土地使用權,也必須補償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下水道法第二條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需要,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時,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然而,應根據比例原則選擇造成最少損害的地點和方式進行,並支付相應的償金。如果對選擇地點、方式或支付償金有異議,則應提交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再進行相應處理。此外,下水道用戶必須經過下水道機構核准才能聯接使用排水設備,並應按照受益程度分擔設置、使用和維護費用。如果用戶的排水設備需要進行擴充或改良,則由申請方承擔擴充或改良費用。這些規定明確了下水道機構在進行相關工程時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民法第七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在不違反法律限制的情況下,可以在土地所有權範圍內行使有利益的權限,包括地上和地下的使用。只要不干擾到他人行使土地所有權的權限,其他人無權排除土地所有權的行使。這個規定保障了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來自法律相關的法規和法院裁判書,以保障公共設施建設的原則和權益的平衡。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劃辦理。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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