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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86 條

  1. 1.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申請尚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之事業概要,其同意比率、審議及核准程序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2. 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3. 3.前項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應自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五年內報核。
  4. 4.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報核者,其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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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86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重要內容: 1. 修正後規定的適用性:根據修正後的條文,尚未經核准的事業概要申請,應適用修正後的同意比率、審議及核准程序。 範例:如果某都市更新案在修正後的條文實施前已經進行事業概要的申請,那麼該案件的同意比率、審議及核准程序將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例如在該修正之前,同意比率為60%,但修正後提高至70%,那麼該案件的同意比率就需要按照修正後的規定進行。 2. 修正後規定之適用範圍:根據修正後的條文,已經報核或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在一些情況下可以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除了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聽證規定外,擬訂、審核和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可以依照修正前的規定進行。 範例: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在修正後的條文實施前已經報核或核定,並且在擬訂、審核或變更時沒有涉及到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聽證程序,那麼這些程序可以適用修正前的規定。例如在修正之前,審核程序可以在主管機關內部進行,而修正後需要進行公開審議,但這種情況下可以繼續按照修正前的內部審核進行。 3. 權利變換計畫的報核期限:根據該條的規定,權利變換計畫的擬訂應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報核。但是,對於在修正後的條文實施前已經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在修正後的條文實施日起五年內報核。 範例:如果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在修正後的條文實施前已經核定,那麼權利變換計畫的擬訂應在修正後的條文實施日起五年內報核。例如在修正之前,這類計畫的報核期限可能為十年,但修正後改為五年,那麼該計畫的權利變換計畫就需要在修正後的五年內報核。 4. 未依規定報核的情況:如果未依據前述規定報核,則權利變換計畫的擬訂、審核和變更應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範例:如果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未按照前述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報核,則該計畫的權利變換計畫的擬訂、審核和變更程序將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例如在修正之後,未依規定期限報核的計畫可能要依照修正後的程序進行重新審核和變更。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資料為都市更新條例第 86 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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