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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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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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12條,公共設施用地可以同時進行立體和平面的多目標使用。這意味著在該土地上可以建立不同類型的公共設施,包括建築物的立體使用和地面的平面使用。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充分利用公共設施用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和功能多樣性。例如,在一個空地上可以同時建立一座公園和一棟建築物,以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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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