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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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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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即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這表示在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的過程中,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將扮演重要的角色,負責執行相關的交換工作。例如,如果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要和公有非公用土地進行交換,這項交換的審核和執行就需要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方式可能還需進一步參考相關法律或命令來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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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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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