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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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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未及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編列預算優先興建者,開發主管機關得徵得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代墊辦理,再由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歸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在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中,如果各該機關未能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編列優先預算進行興建,開發主管機關可以在徵得各該機關同意後,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代墊辦理,然後由各該機關編列預算返還。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新市鎮開發的順利進行,並提供應急資金來進行必要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建設。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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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未及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