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指住宅、商業及工業以外之行政、文化、教育、遊憩、醫療保健、交通、環境保護或公用服務等都市生活所必須之服務性設施。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此條例所指的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是指除了住宅、商業和工業以外,在都市生活中必要的行政、文化、教育、遊憩、醫療保健、交通、環境保護或公用服務等相關設施。依照此規定,開發新市鎮時,除了要考慮住宅、商業和工業設施外,也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服務性設施,以滿足居民的需求。 例子參考資料:新北市板橋區都市計畫案(轉載自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處專頁) 根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處對板橋區的都市計畫案示意圖中,可以看到在新市鎮的開發中,除了住宅和商業區域外,還有相關的行政、文化、教育、遊憩、醫療保健、交通和環境保護等都市服務設施的規劃。這些設施的存在是為了提供居民所需的服務,例如學校、醫院、圖書館、公園、交通設施等。此範例展示了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應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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