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展期者,應於三個月改善期限屆滿前為之。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如果得標人希望延長改善期限,根據該條例第16條第3項的規定,他們必須在改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這意味著得標人需要在改善期限到期之前的三個月內向相關機構提出展期申請。 參考資料: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s.moi.gov.tw/News/news_detail.aspx?NType=FL002051&mode=table&Style3=法規處&Style=style04 (最後查閱日期:2021年10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