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25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未完成建設前,指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解釋,未完成建設前指的是在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前。根據此條例,在建設尚未完成之前,必須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方能使用建築物。 參考資料: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內容可在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中查詢。

  • 第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未完成建設前,指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