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未完成建設前,指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解釋,未完成建設前指的是在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前。根據此條例,在建設尚未完成之前,必須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方能使用建築物。 參考資料: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內容可在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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