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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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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開發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新市鎮開發規劃設計經費項目如下: 一、新市鎮開發可行性規劃報告規劃費用。 二、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劃費用。 三、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規劃費用。 四、新市鎮聯外道路系統規劃費用。 五、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規劃費用。 六、都市設計費用。 七、公共工程系統規劃費用。 八、其他經開發主管機關可之規劃設計費用。
  2. 2.前項各款規劃設計經費,開發主管機關未及編列預算支應時,得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墊支,再由開發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歸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了新市鎮開發規劃設計經費的項目和支應方式。根據該條例,開發主管機關應該編列預算支應下列項目的經費: 1. 新市鎮開發可行性規劃報告規劃費用。 2.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劃費用。 3. 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規劃費用。 4. 新市鎮聯外道路系統規劃費用。 5.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規劃費用。 6. 都市設計費用。 7. 公共工程系統規劃費用。 8. 其他經開發主管機關核可之規劃設計費用。 如果開發主管機關未能及時編列預算支應上述規劃設計經費,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提前垫支,然後由開發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將費用归还。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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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開發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新市鎮開發規劃設計經費項目如下: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