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了新市鎮開發規劃設計經費的項目和支應方式。根據該條例,開發主管機關應該編列預算支應下列項目的經費: 1. 新市鎮開發可行性規劃報告規劃費用。 2.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劃費用。 3. 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規劃費用。 4. 新市鎮聯外道路系統規劃費用。 5.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規劃費用。 6. 都市設計費用。 7. 公共工程系統規劃費用。 8. 其他經開發主管機關核可之規劃設計費用。 如果開發主管機關未能及時編列預算支應上述規劃設計經費,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提前垫支,然後由開發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將費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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