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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開發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新市鎮開發規劃設計經費項目如下: 一、新市鎮開發可行性規劃報告規劃費用。 二、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劃費用。 三、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規劃費用。 四、新市鎮聯外道路系統規劃費用。 五、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規劃費用。 六、都市設計費用。 七、公共工程系統規劃費用。 八、其他經開發主管機關可之規劃設計費用。
  2. 前項各款規劃設計經費,開發主管機關未及編列預算支應時,得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墊支,再由開發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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