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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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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使用執照當日起,五年內房屋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其地價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當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五年內地價稅之減免。
  2. 2.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係指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第一次買賣移轉契稅之減免。
  3. 3.新市鎮特定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時,應註明新市鎮特定區建築物字樣。其稅捐之減免,應由納稅義務人檢具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或建築物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 1. 在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的建築物,根據該條例公布施行後,可以在獲得使用執照後的五年內享受房屋稅和買賣契稅的減免。同樣地,該建築物的地價稅也可以在獲得使用執照後的五年內享受減免。 2. 減免買賣契稅的規定只適用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的首次買賣移轉契稅。 3. 當新市鎮特定區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的使用執照時,應該在執照上註明「新市鎮特定區建築物」的字樣。納稅義務人應該提供建築物使用執照的影本和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或建築物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捐的減免。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徵收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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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