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 1. 在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的建築物,根據該條例公布施行後,可以在獲得使用執照後的五年內享受房屋稅和買賣契稅的減免。同樣地,該建築物的地價稅也可以在獲得使用執照後的五年內享受減免。 2. 減免買賣契稅的規定只適用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的首次買賣移轉契稅。 3. 當新市鎮特定區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的使用執照時,應該在執照上註明「新市鎮特定區建築物」的字樣。納稅義務人應該提供建築物使用執照的影本和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或建築物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捐的減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