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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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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的範圍,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協商後,報請行政院確定。這表示新市鎮開發條例所定義的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的範圍是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的討論和確認才能確定的。 這條規定可以提供以下範例作參考: 根據行政院的公告,特定新市鎮的發展項目必須符合其經濟發展政策,並經過相關機關的評估和確認。 在某個新市鎮的開發計畫中,地方政府提出了一個有助於提升當地農業產業競爭力的計畫,該計畫需經過農業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的協商和確認才能得以實施。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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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