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了對申請適用該條例獎勵或租稅減免規定的處理程序和要求。 根據第1款,開發主管機關或管轄稽徵機關對申請適用本條例獎勵或租稅減免規定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否處分,申請人在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查復處理情形。這意味著申請人可以就其申請的事件向上級機關請求對遲延處理情況進行審查。 根據第2款,上級機關在接到前款的申請案件後,應立即指示所屬機關限期處理該案件。必要時,上級機關可以向所屬機關調閱卷宗,並追究所屬機關的遲延責任。這表明上級機關有責任要求所屬機關在限期內處理申請案件,並在必要時追究責任。 根據第3款,如果申請案件缺少法令規定的事項,但可以補正的話,開發主管機關或管轄稽徵機關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如果逾期不補正,則應作出駁回的處分。這意味著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後必需在指定期限內完成補正,否則申請將被拒絕。 根據第4款,可以補正的事項應當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這意味著一旦開發主管機關或管轄稽徵機關發現申請案件中有需要補正的事項,他們應該在同一通知中告知申請人需要進行的補正事項。 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該條例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資料來支持上述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