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主管機關對依本條例規定受獎勵之公司或個人為停止或撤銷獎勵之處分前,應通知該公司或個人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辯,逾期未提申辯者,得逕為處分。
根據問題描述中所提到的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開發主管機關對於受到獎勵的公司或個人如果要停止或撤銷該獎勵,必須在通知到達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通知該公司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辯。如果未在期限內提出申辯,開發主管機關有權直接進行處分。 這個條文的範例可以是,假設某開發公司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受到獎勵,然而在進行開發過程中,被發現違反了相關法規。開發主管機關收到相關的通知後,依照第31條的規定,將通知該開發公司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辯,如該公司未在期限內提出申辯,開發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停止或撤銷獎勵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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