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主管機關或管轄稽徵機關處理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獎勵或租稅減免案件,應自收受案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另有處理期限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開發主管機關或管轄稽徵機關在處理根據該條例申請獎勵或租稅減免案件時,應在收到案件之次日起的30日內進行處理。然而,如果有其他規定訂定了處理期限,則以該規定為準。 根據"新市鎮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當開發主管機關或稽徵機關收到申請時,他們有義務在30天內處理該申請。然而,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有特別處理期限,那麼該特定規定規定的期限就優先適用。這表示有時可能根據其他法律規定,處理時間可能更短或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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