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包括下列情形: 一、遭逢天然重大災害,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時程者。 二、遭逢戰爭、或社會、經濟之重大變故,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時程者。 三、因配合國家或地方其他重大建設需要,致須延後開工或延長完工時程者。 四、因都市設計或建築執照審查延宕,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開工者。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了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遭逢天然重大災害,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時程者。 例子:當新市鎮開發計畫受到地震或龍捲風等天然災害的影響,使得工程無法按照原定的開工日期進行或完工時程延誤的情況。 二、遭逢戰爭、或社會、經濟之重大變故,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時程者。 例子:當新市鎮開發計畫所在地區發生戰爭、社會動盪或經濟危機等重大變故,導致工程無法按時開工或延誤完工的情況。 三、因配合國家或地方其他重大建設需要,致須延後開工或延長完工時程者。 例子:當新市鎮開發計畫所在地區需要進行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如基礎設施建設或綠化帶規劃等,需要將開工時間延後或完工時程延長的情況。 四、因都市設計或建築執照審查延宕,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開工者。 例子:當新市鎮開發計畫所需的都市設計或建築執照審查程序耗時過長,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工的情況。 這些情形都是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意味著即使土地所有權人有意願並準備好開始或完成工作,但由於外部原因無法按時進行或完成。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以上情形發生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延遲開工或延長完工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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