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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加徵地價稅之倍數,由開發主管機關會商地政、財政及管轄稽徵機關,視新市鎮發展情形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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