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特定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居民及專家、學者參加,並於可行性規劃報告書(圖)公告時,將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及函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該公所之公告牌。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舉辦公聽會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5條第2項的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該邀請特定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居民以及專家和學者參加。此外,在可行性規劃報告書(圖)公告時,應在當地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公聽會的日期和地點三天,並函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將通知張貼在該公所的公告牌上。 根據該條規定,公聽會的參加對象包括特定區內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當地政府的主管機關、鄉鎮村公所和居民。這些人可以對新市鎮開發進行意見交流和討論。另外,當地公報或新聞紙的刊登和公所公告牌的張貼,是確保公聽會的資訊能被廣泛傳達和知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新市鎮正在進行開發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邀請該區域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政府單位、公所、居民和專家學者參加公聽會。公聽會的日期和地點會在當地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並在公所的公告牌上張貼通知。在公聽會上,參與者可以提出他們對開發計畫的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將會被考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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