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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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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特定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居民及專家、學者參加,並於可行性規劃報告書(圖)公告時,將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及函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該公所之公告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舉辦公聽會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5條第2項的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該邀請特定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居民以及專家和學者參加。此外,在可行性規劃報告書(圖)公告時,應在當地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公聽會的日期和地點三天,並函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將通知張貼在該公所的公告牌上。 根據該條規定,公聽會的參加對象包括特定區內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當地政府的主管機關、鄉鎮村公所和居民。這些人可以對新市鎮開發進行意見交流和討論。另外,當地公報或新聞紙的刊登和公所公告牌的張貼,是確保公聽會的資訊能被廣泛傳達和知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新市鎮正在進行開發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邀請該區域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政府單位、公所、居民和專家學者參加公聽會。公聽會的日期和地點會在當地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並在公所的公告牌上張貼通知。在公聽會上,參與者可以提出他們對開發計畫的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將會被考慮在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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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特定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當地直轄市、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