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程序之進行,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公聽會程序的進行應該是公開且以言詞為主。這表示公聽會中的討論和意見交換應該是開放的,人們可以以口語的方式參與其中,並且提出意見和討論相關問題。這條規定確保了公聽會的公開性和民眾參與的權利。具體操作上,可以在公聽會中提供發言時間給與會者,讓他們進行口頭陳述、提問或就相關議題進行辯論。公聽會應該確保公開透明,並且能夠讓民眾充分表達意見,這樣才能達到公聽會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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