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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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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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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五條第三項
所稱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者。
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土地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
或其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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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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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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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建設與管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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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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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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