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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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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者。
  2. 2.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土地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 1.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指的「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的是在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的保護區土地,自該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已經超過二十年,但仍未進行檢討並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以進行開發建設的土地所有人。 範例:假設某個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在1990年發布實施,而其中的某塊土地在1995年被劃定為保護區,那麼如果該土地的所有人在2015年時仍然沒有進行檢討並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則該所有人就符合本條例的定義。 2. 對於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土地的許可條件、辦理程序以及應備書件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確定。 範例:若有一個開發業者想要申請開發上述所提到的保護區土地,那麼他需要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的許可條件、辦理程序以及提供應備書件等相關文件,才能獲得開發的許可。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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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