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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應於分期分區開發前,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時,除原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或行政院核定之開發方式另有規定者外,得實施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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