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應於分期分區開發前,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時,除原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或行政院核定之開發方式另有規定者外,得實施區段徵收。
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當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的私有土地在本條例公布實施前已經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主管機關應在分期分區開發之前按照本條例第6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協議價購。如果協議無法達成,除非原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或行政院核定的開發方式有其他規定外,可以實施區段徵收。 參考資料: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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