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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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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應先行告知公有土地主管及管理機關,免徵求其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開發主管機關在撥用公有土地時,需事先告知公有土地主管及管理機關,無需徵求其同意。根據這個條文,在開發新市鎮的過程中,開發主管機關可以直接使用屬於公有的土地,不需要經過額外的同意程序。例如,如果政府想要進行新市鎮的建設計畫,可以直接告知土地管理機關,並撥用相關的公有土地,無需另外取得同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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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應先行告知公有土地主管及管理機關,免徵求其同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