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應先行告知公有土地主管及管理機關,免徵求其同意。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開發主管機關在撥用公有土地時,需事先告知公有土地主管及管理機關,無需徵求其同意。根據這個條文,在開發新市鎮的過程中,開發主管機關可以直接使用屬於公有的土地,不需要經過額外的同意程序。例如,如果政府想要進行新市鎮的建設計畫,可以直接告知土地管理機關,並撥用相關的公有土地,無需另外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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