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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2. 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有疑問時,得向專業技師查詢其簽證紀錄,或調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工作底稿,專業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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