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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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2.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有疑問時,得向專業技師查詢其簽證紀錄,或調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工作底稿,專業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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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8 條,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這意味著專業技師應就其執業業務進行定期申報,將相關簽證紀錄提交給主管建築機關。 此外,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有疑問時,根據該條規則,得向專業技師查詢其簽證紀錄,或調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工作底稿,而專業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換句話說,主管建築機關有權對專業技師的簽證紀錄進行查詢和調閱,以核實其執業情況。專業技師則不能以任何方式規避、拒絕或妨礙主管建築機關的查詢和調閱。 我在此引用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這是一部建築相關法規,能夠提供關於專業技師簽證的相關規定和適用情況。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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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