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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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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土地價款、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者,經主管機關書面二次通知繳納,仍未繳納者,以違約處理。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購人或承租人自行遷移標售、標租土地上之地上物及設施,逾期未遷移者,視同放棄該設施及地上物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承購權或承租權;已繳交之價款、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7條,若承購人或承租人未依法規定繳交土地價款、使用費、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在經主管機關書面二次通知後仍未繳納,則視為違約,主管機關應透過書面通知,要求承購人或承租人自行遷移該土地上的地上物及設施。若逾期未遷移,則視為放棄該設施及地上物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承購權或承租權。同時,已繳交的價款、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參考資料: -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61&FLNO=17)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年訴字第95號違建處分行政訴訟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1&id=207994&type=JUD&v=I&u=69f1a83723e58e72708d22192efc99f2)

  • 地上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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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17 條規定:「未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土地價款、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者,經主管機關書面二次通知繳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