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6條的規定,當標租土地得標人簽訂租賃契約時,必須同時與主管機關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與此同時,承租人需要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且需要負擔該設定登記所需的費用。此外,根據該法第2條,地上權的存續期間不能超過租賃期間。 這表示,當標租土地得標人簽訂租賃契約時,必須同時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並向主管機關進行設定登記。而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則不能超過租賃期間。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承租人對土地擁有合法的權益,並規定了相關程序和責任。 參考資料: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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