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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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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標租土地得標人應於標得土地後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土地標示、面積。 三、租賃期限。 四、土地使用限制。 五、租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 六、地上權權利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 七、租金調整方式。 八、未依約繳交租金之處理方式。 九、履約保證金之調整及繳退方式。 十、租賃期滿後,土地返還及地上物處理方式。 十一、保證人及其連帶保證責任。 十二、違約事項及罰則。 十三、特約事項。
  2. 2.租賃契約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會同向租賃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公證;主管機關並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承租人要求鑑界者,主管機關應會同辦理。標租土地之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為準。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與實地面積不符時,應以原標租金額計算租金,承租人不得要求退補。
  3. 3.前項辦理公證、鑑界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5條的規定,標租土地得標人在取得土地後的30天內必須與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該租賃契約應詳列以下事項:雙方當事人、土地標示、面積、租賃期限、土地使用限制、租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地上權權利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租金調整方式、未依約繳交租金之處理方式、履約保證金之調整及繳退方式、租賃期滿後的土地返還及地上物處理方式、保證人及其連帶保證責任、違約事項及罰則、特約事項。 簽訂租賃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會同向租賃土地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辦理公證,主管機關則應以現況辦理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若承租人要求鑑界,主管機關應配合處理。而標租土地的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面積為準。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則應以原標租金額計算租金,承租人不得要求退補。 至於辦理公證、鑑界及其他相關費用,則由承租人負擔。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公證名詞
  • 鑑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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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15 條規定:「標租土地得標人應於標得土地後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