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5條的規定,標租土地得標人在取得土地後的30天內必須與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該租賃契約應詳列以下事項:雙方當事人、土地標示、面積、租賃期限、土地使用限制、租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地上權權利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租金調整方式、未依約繳交租金之處理方式、履約保證金之調整及繳退方式、租賃期滿後的土地返還及地上物處理方式、保證人及其連帶保證責任、違約事項及罰則、特約事項。 簽訂租賃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會同向租賃土地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辦理公證,主管機關則應以現況辦理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若承租人要求鑑界,主管機關應配合處理。而標租土地的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面積為準。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則應以原標租金額計算租金,承租人不得要求退補。 至於辦理公證、鑑界及其他相關費用,則由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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