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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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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購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後,主管機關及承購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者,主管機關應於承購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承購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管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其土地之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者,主管機關應於承購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承購人申請相關證照使用。主管機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土地完成地籍整理後,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承購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2. 2.依前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其土地登記簿登記之面積如與公告標售面積不符時,得自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就二者面積差額,按得標金額比例,無息多退少補。
  3. 3.第一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4條的規定,當承購人支付完全部土地價款後,主管機關及承購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如果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主管機關應在承購人支付土地價款之日起30天內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承購人及主管機關應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管機關應根據現況進行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土地的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面積為準。 2. 如果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主管機關應在承購人支付土地價款之日起30天內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承購人申請相關證照使用。主管機關應根據現況進行點交,製作點交紀錄。當土地完成地籍整理後,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承購人及主管機關應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3. 對於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土地,如果土地登記簿登記的面積與公告標售面積不符,承購人有權在完成登記後的三個月內根據得標金額比例,補足或退還面積差額,且不收取利息。 4.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資料來源: -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80081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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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14 條規定:「承購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後,主管機關及承購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者,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