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4條的規定,當承購人支付完全部土地價款後,主管機關及承購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如果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主管機關應在承購人支付土地價款之日起30天內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承購人及主管機關應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管機關應根據現況進行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土地的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面積為準。 2. 如果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主管機關應在承購人支付土地價款之日起30天內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承購人申請相關證照使用。主管機關應根據現況進行點交,製作點交紀錄。當土地完成地籍整理後,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承購人及主管機關應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3. 對於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土地,如果土地登記簿登記的面積與公告標售面積不符,承購人有權在完成登記後的三個月內根據得標金額比例,補足或退還面積差額,且不收取利息。 4.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資料來源: -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8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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