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3條規定了承購人在申請先行使用土地時的相關事項: 1. 根據本條第1款,承購人在投資計畫中所列的土地價款,如果已繳付了三成以上,且繳款符合計畫和期限的要求,則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先行使用土地。 2. 根據本條第2款,承購人申請先行使用土地時,需要支付使用費。如果按年支付使用費,則應提供按年支付土地使用費承諾書。 3. 前述的使用費根據承購人應繳納但尚未支付的土地價款額度、以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的銀行貸款利率,按年計算。 依據參考資料,根據新北市政府所公布的新北市政府都市及區域發展局公告,有關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3條的改革案例,提到了衛武淞站周邊新北市淡水區都更案,承購人可以在支付三成土地價款後,向新北市政府提出先行使用土地的申請,以進行都市更新工程。 此外,依據新北市政府都市及區域發展局所公布的新北市淡水區淡金二、三期3284坪地處置案標售承購辦法,其中有提到申請先行使用土地的相關規定,包括支付先行使用費以及提供按年支付土地使用費承諾書等。 總結而言,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3條,當承購人已經支付三成以上的土地價款並符合繳款計畫和期限要求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先行使用土地,需要支付使用費,並根據未支付的土地價款額度和新市鎮開發基金的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使用費用。具體適用於新北市淡水區的都更案和地處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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