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標售土地,得標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但得標人已於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投資計畫敘明得標後價款繳付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價款繳付計畫辦理。
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2條的規定,得標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然而,如果得標人在投資計畫中已經提到得標後的價款支付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就可以依據核准的價款支付計畫辦理。這意味著,如果得標人已經在投資計畫中提出了分期支付的計畫,並且這個計畫已經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那麼得標人可以按照這個計畫來支付土地價款。 例如:假設某個新市鎮進行土地標售,得標人根據投資計畫敘明了得標後價款的分期支付計畫,並且這個計畫已經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2條的規定,得標人可以按照這個計畫來支付土地價款,而不需要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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