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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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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第八條標售或標租土地時,投資人應附具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准,始得參與投標
  2. 2.投資人標得土地後,應即依投資計畫規定之進度實施建設。主管機關並應依投資計畫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經檢查發現有未依進度開工或進度落後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於三個月內改善。
  3. 3.得標人接獲通知,有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4. 4.得標人未完成建設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轉售、轉租或設定負擔之契約無效。
  5. 5.第一項投資計畫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6條規定了關於投資人參與土地標售或標租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條文,主管機關在進行土地標售或標租時,投資人必須附上投資計畫,並經主管機關的審查核准後才能參與投標。這個規定旨在確保投資人有具體和可行的計畫來實施建設。 在投資人標得土地後,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他們必須按照投資計畫的規定進行建設工作。主管機關也有責任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確保工程進度符合計畫要求。如果在檢查中發現未按工程進度開工或進度落後的情況,主管機關應在通知後的三個月內要求改善。 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得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限期內改善,應說明原因並申請展期。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該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在完成建設之前,得標人不得將土地一部分或全部轉售、轉租或設定負擔。如果違反此規定,轉售、轉租或設定負擔的契約將無效。 最後,根據該條第五項,投資計畫的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是為了確保審查標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立法沿革 1

(0860502 制定)

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標售或標租土地時,投資人應附具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參與投標。   投資人標得土地後,應即依投資計畫規定之進度實施建設。主管機關並應依投資計畫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經檢查發現有未依進度開工或進度落後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於三個月內改善。   得標人接獲通知,有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得標人未完成建設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轉售、轉租或設定負擔之契約無效。   第一項投資計畫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新市鎮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淪為投機炒作工具,規定投資人標購或標租土地時,應附具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投資計畫,並於標得土地後,即依投資計畫進度實施建設,在未完成建設前,不得轉售、轉租或設定負擔。   二、規定投資人標得土地後,主管機關應依其投資計畫檢查施工進度,遇有未依進度施工時,應通知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第十五條處以罰鍰,或由主管機關強制收買或終止租約,以落實第一項之立法目的,確保新市鎮開發目標之達成。但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規定有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得申請展期。   三、投資計畫審查準則授權內政部訂定,俾利執行。

(0860502 制定)

一、為避免新市鎮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淪為投機炒作工具,規定投資人標購或標租土地時,應附具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投資計畫,並於標得土地後,即依投資計畫進度實施建設,在未完成建設前,不得轉售、轉租或設定負擔。   二、規定投資人標得土地後,主管機關應依其投資計畫檢查施工進度,遇有未依進度施工時,應通知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第十五條處以罰鍰,或由主管機關強制收買或終止租約,以落實第一項之立法目的,確保新市鎮開發目標之達成。但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規定有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得申請展期。   三、投資計畫審查準則授權內政部訂定,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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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6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標售或標租土地時,投資人應附具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參與投標。投資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