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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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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標售土地得標人應於標得土地後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土地標示、面積。 三、土地價款及繳款方式。 四、價款找補方式。 五、土地使用限制。 六、土地點交方式及所有權移轉時機。 七、稅費及規費負擔方式。 八、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 九、特約事項。
  2. 2.得標人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逾期辦理簽約者,視為拋棄得標,其押標金不予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1條,得標人在標得土地後三十日內應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書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1. 雙方當事人。 2. 土地的標示和面積。 3. 土地價款及其繳納方式。 4. 如何處理價款的找補方式。 5. 土地使用的限制。 6. 土地交接的方式及所有權移轉的時機。 7. 稅費和相關規費的負擔方式。 8. 違約事項及其相應的處罰規定。 9. 其他特約事項。 此外,如果得標人逾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辦理簽約,則視為他放棄了得標權,並且押標金不予退還。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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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11 條規定:「標售土地得標人應於標得土地後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