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1條,得標人在標得土地後三十日內應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書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1. 雙方當事人。 2. 土地的標示和面積。 3. 土地價款及其繳納方式。 4. 如何處理價款的找補方式。 5. 土地使用的限制。 6. 土地交接的方式及所有權移轉的時機。 7. 稅費和相關規費的負擔方式。 8. 違約事項及其相應的處罰規定。 9. 其他特約事項。 此外,如果得標人逾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辦理簽約,則視為他放棄了得標權,並且押標金不予退還。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