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如果經過公告招標兩次都沒有人投標或者廢標,主管機關可以考慮減少底價,再次公告辦理標售或者標租。減少的數額不得超過原底價的百分之二十。這一項是為了鼓勵更多人參與標售和標租,並增加交易的成功率。 2. 如果經過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或者標租後,仍然沒有人投標或者廢標,主管機關可以考慮再次減少底價,減少的幅度最多不超過原底價的百分之二十。同時,主管機關需要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或者標租。這一項是為了讓更多人有機會參與買賣或者租賃,並促進土地的開發利用。 3. 如果經過公告招標後仍然沒有人投標或者廢標,主管機關可以檢討調整該土地的使用分區和使用管制。同時,根據新市鎮土地使用分區和使用管制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重新辦理標售或者標租。這一項是為了適應市場需求和土地利用情況的變化,並提高標售或者標租的成功率。 參考資料: -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 - 知識家法律資料庫 (https://lawdat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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