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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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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辦理標售、標租,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2. 2.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再行酌減至多百分之二十,並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
  3. 3.經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檢討調整該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並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本辦法規定重行辦理標售、標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如果經過公告招標兩次都沒有人投標或者廢標,主管機關可以考慮減少底價,再次公告辦理標售或者標租。減少的數額不得超過原底價的百分之二十。這一項是為了鼓勵更多人參與標售和標租,並增加交易的成功率。 2. 如果經過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或者標租後,仍然沒有人投標或者廢標,主管機關可以考慮再次減少底價,減少的幅度最多不超過原底價的百分之二十。同時,主管機關需要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或者標租。這一項是為了讓更多人有機會參與買賣或者租賃,並促進土地的開發利用。 3. 如果經過公告招標後仍然沒有人投標或者廢標,主管機關可以檢討調整該土地的使用分區和使用管制。同時,根據新市鎮土地使用分區和使用管制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重新辦理標售或者標租。這一項是為了適應市場需求和土地利用情況的變化,並提高標售或者標租的成功率。 參考資料: -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 - 知識家法律資料庫 (https://lawdata.com.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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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10 條規定:「依本辦法辦理標售、標租,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