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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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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標售、標租土地時,應先行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土地標示、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及最低建設使用程度。 五、租賃期限。 六、投標資格。 七、受理投資計畫及投標時間。 八、標售、標租底價。 九、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地上權權利金金額。 十、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時間及地點。 十一、投標應備書件。 十二、開標日、時及場所。 十三、價款、租金、地上權權利金繳交期限。 十四、土地點交方式及期限。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2. 2.前項公告應張貼於主管機關與標售、標租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欄,並刊登主管機關與標售、標租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及政府公報,其公告日至受理投資計畫申請日不得少於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土地標售或標租時,應事先進行公告。公告項目包括依據法規依據、土地的標示和面積、土地的使用分區和使用管制、土地的開發建設期限和最低建設使用程度、租賃期限、投標資格、受理投資計畫和投標時間、標售或標租的底價、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地上權權利金的金額、領取投標須知和標單的時間和地點、投標應備書件、開標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價款、租金、地上權權利金的繳交期限、土地點交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規定,公告應該在主管機關、標售或標租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和鄉(鎮、市、區)公所的公布欄上張貼,並在主管機關、標售或標租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網站和政府公報上刊登。公告期間從公告日到受理投資計畫申請日不得少於30日。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土地標售或標租過程的公開透明,讓有興趣的投標者可以事先了解土地相關的各項資訊,並有足夠時間進行必要的準備。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投標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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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標售、標租土地時,應先行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土地標示、面積。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