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新市鎮土地,係指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售、標租之可供建築土地。
根據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新市鎮土地是指依該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可以進行標售和標租的土地,也就是可以用來進行建築的土地。這意味著該法所規定的土地必須符合新市鎮的要求,且可以進行土地的出售和出租。 例如,如果一個地區符合該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的要求,並且可以作為新市鎮土地進行出售或出租,那麼該地區的土地就可以根據本辦法進行標售或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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