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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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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於確定共同管道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2. 2.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其使用邊界以不超過共同管道工程構造物之外加一.五公尺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3 條規定如下: 1. 主管機關在確定共同管道工程需要穿越公、私有土地的上空或地下时,应公告穿越部分的使用空間範圍,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2. 穿越部分的使用空間範圍的邊界,不能超过共同管道工程构造物的外緣加1.5公尺的範圍。 參考資料: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行政院法令資料庫,最後修正日:2012年5月31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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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確定共同管道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