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3 條規定如下: 1. 主管機關在確定共同管道工程需要穿越公、私有土地的上空或地下时,应公告穿越部分的使用空間範圍,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2. 穿越部分的使用空間範圍的邊界,不能超过共同管道工程构造物的外緣加1.5公尺的範圍。 參考資料: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行政院法令資料庫,最後修正日:20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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