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4

快速跳轉
  1. 1.前條之公告應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及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
  2. 2.前條空間範圍之圖說,主管機關應置於適當處所,免費供公眾查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4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規定,共同管道系統的使用範圍界線劃分需進行公告,公告應在穿越土地附近的適當場所張貼,並且在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中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同時需登報周知公告的日期和地點。這意味著共同管道系統的使用範圍界線劃分必須進行公開和透明的公告程序,以便土地所有人和其他權益人有機會了解和提出異議。 範例參考資料:桃園市政府水利工程處(http://www.tycg.gov.tw/)中的「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2. 根據該條規定,共同管道系統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的圖說應該由主管機關放置在適當的地方,供公眾免費查閱。這表示該圖說應該公開提供給公眾,以便任何人有權查閱该圖說,進一步了解共同管道系統的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的具體內容。 範例參考資料:「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120079&FLNO=4)中的法規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之公告應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及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