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4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規定,共同管道系統的使用範圍界線劃分需進行公告,公告應在穿越土地附近的適當場所張貼,並且在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中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同時需登報周知公告的日期和地點。這意味著共同管道系統的使用範圍界線劃分必須進行公開和透明的公告程序,以便土地所有人和其他權益人有機會了解和提出異議。 範例參考資料:桃園市政府水利工程處(http://www.tycg.gov.tw/)中的「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2. 根據該條規定,共同管道系統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的圖說應該由主管機關放置在適當的地方,供公眾免費查閱。這表示該圖說應該公開提供給公眾,以便任何人有權查閱该圖說,進一步了解共同管道系統的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的具體內容。 範例參考資料:「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120079&FLNO=4)中的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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