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5條,該條分為兩項規定。第一項指出主管機關在公告期滿後,應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並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與登記。第二項則規定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的情況下,適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並將相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檢查校正完竣後,再按照該辦法第7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內政部網站,資料更新日期不詳) -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內政部網站,資料更新日期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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