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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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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於依前二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並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測量、登記。
  2. 2.前項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者,準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檢查校正完竣後,準用該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5條,該條分為兩項規定。第一項指出主管機關在公告期滿後,應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並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與登記。第二項則規定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的情況下,適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並將相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檢查校正完竣後,再按照該辦法第7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內政部網站,資料更新日期不詳) -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內政部網站,資料更新日期不詳)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法規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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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依前二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並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