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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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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共同管道系統工程之穿越,致使該穿越部分之土地使用需另支付額外費用始能維持原使用功能者,該費用亦應予補償。但有其他方式得以減低或免除其損失者,應相對減少或免除補償費。
  2. 2.前項補償主管機關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後,據以編列預算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第6條的規定,當共同管道系統工程需要穿越土地且該穿越部分的土地使用需支付額外費用才能維持原有的使用功能時,應當提供補償。然而,如果存在其他方式可以減少或免除此類損失,則應相應地減少或免除補償費用。此外,補償主管機關可以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並根據該估價編列預算進行補償辦理。 參考資料: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6條

  • 免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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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6 條規定:「因共同管道系統工程之穿越,致使該穿越部分之土地使用需另支付額外費用始能維持原使用功能者,該費用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