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第6條的規定,當共同管道系統工程需要穿越土地且該穿越部分的土地使用需支付額外費用才能維持原有的使用功能時,應當提供補償。然而,如果存在其他方式可以減少或免除此類損失,則應相應地減少或免除補償費用。此外,補償主管機關可以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並根據該估價編列預算進行補償辦理。 參考資料: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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