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時,應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根據「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7條,當土地所有權人希望徵收土地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敘明無法進行相當使用的理由。 參考資料: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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