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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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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時,應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7條,當土地所有權人希望徵收土地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敘明無法進行相當使用的理由。 參考資料: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 2021年5月7日)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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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時,應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